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282执5880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雨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88467735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昆仑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红光山路2888号乌鲁木齐绿地中心第101栋第17层无单元办公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5MA77ABGT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61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015592W。
法定代表人:***。
宜兴雨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溪公司)与新疆昆仑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泰公司)、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蓝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282民初3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昆仑泰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雨溪公司价款134385.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1988.2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22397.6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浩蓝公司对昆仑泰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88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昆仑泰公司、浩蓝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昆仑泰公司、浩蓝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雨溪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昆仑泰公司、浩蓝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昆仑泰公司、浩蓝公司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昆仑泰公司、浩蓝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11月10日、2023年2月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对被执行人昆仑泰公司、浩蓝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发现其名下无可供执行存款。
2、经**,本院于2022年12月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昆仑泰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新A0××**东风雪铁龙汽车实施了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浩蓝公司名下有6辆汽车,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进行查封。
3、**被执行人昆仑泰公司、浩蓝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不动产、股权等财产信息。
三、本院委托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昆仑泰公司、浩蓝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执行。
五、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征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不申请执转破,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未执行到案款。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在本案的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282民初3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