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82财保806号
申请人:宜兴雨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88467735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昆仑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红光山路2888号乌鲁木齐绿地中心第101栋第17层无单元办公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5MA77ABGTX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中新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61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015592W。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宜兴雨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溪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昆仑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5万元,并以无锡市甲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雨溪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昆仑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财产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含新疆昆仑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1270元,***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