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恩特仪器有限责任公司

绍兴康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南京医恩特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04民初1826号之一
原告:绍兴康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89A1A2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医恩特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51266053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绍兴康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医恩特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
原告绍兴康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康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095元,由原告绍兴康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