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盈通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盈通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327民初1619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四川盈通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过街楼街17号1栋3**31层3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BT1KH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四川盈通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受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盈通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盈通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盈通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9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