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威民一初字第985号
原告岳万磊,农民。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凯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万磊诉被告河北凯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以被告信息与实际登记信息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万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