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23民初638号
原告:桂林灵川县智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灵川县龙头岭开发区二小区(地号9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MA5L513M4K。
法定代表人:龙武姣,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秦祥然,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凯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经济开发区腾飞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43053330807257X0。
法定代表人:张同敬。
原告桂林灵川县智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北凯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桂林灵川县智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桂林灵川县智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凯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灵川县智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凯塑塑胶科技有限
2
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2元,减半收取2526元,由原告桂林灵川县智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胜
书 记 员 麦础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