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

日照市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与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02民初2204号
原告:日照市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兴海路东段北侧、凌云大厦西侧001幢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D5UP45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锐,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6DAM55。
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国君,山东博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浩,山东博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诉被告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市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日照市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叶凡
人民陪审员*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秦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