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02民初6974号
原告: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晨明蓄电池经营部,住所地日照市。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锐,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日照市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晨明蓄电池经营部与被告日照市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晨明蓄电池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晨明蓄电池经营部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