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

日照市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民终10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住所日照市东港区兴海路东段北侧、凌云大厦西侧001栋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D5UP45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两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日照市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现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8)鲁1102民初8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现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8)鲁1102民初875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现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651元,减半收取2825.5元,由日照市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辛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