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

***、日照市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9685号
原告:***,男,195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恩玺,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宣超,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日照市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D5UP45D,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兴海路东段北侧、凌云大厦西侧001幢101号。
法定代表人:武德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锐,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少雷,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诉被告日照市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8元,减半收取215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隆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付雅敏
书 记 员 匡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