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

日照市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91财保14号
申请人:日照市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兴海路东段北侧、凌云大厦西侧001幢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D5UP45D。
法定代表人:武德兵,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峰,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200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申请人日照市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所驾驶鲁L1××**号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保全金额为10000元,申请人用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日照市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所驾驶鲁L1××**号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保全金额为10000元。扣押于瑞凯停车场。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吕咏梅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丁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