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视电子有限公司

宁波中视电子有限公司、舟山市昊柏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903执1228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中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俞家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舟山市昊柏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学运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宁波中视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市昊柏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903民初98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波中视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舟山市昊柏酒店有限公司偿付承揽款49350元、违约金1259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36元和执行申请费829.6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舟山市昊柏酒店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逾期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机动车、存款、股权、理财产品、有价证券、支付宝、财付通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依法线下调查了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经营情况情况。本院查明:除被本院另案查封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学运路8号不动产内的动产及装饰装修物的残值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现无经营场所。本院在(2016)浙0903民初3827号原告(反诉被告)*阴昊柏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原告(反诉被告)舟山市昊柏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自在旅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该案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已对*阴昊柏、舟山昊柏租赁期间上已经形成附合及未形成附合装饰装修物、尚存在租赁物中的动产进行了残值评估。经舟山安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司法鉴定,评估基准日为2017年7月29日,装饰装修物残值为15719390元,酒店动产残值为684380元。该评估报告在2018年4月12日至2019年4月11日有效。2018年6月29日,本院召集包括本案申请执行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开会协商后确定:上述被查封的动产解除查封并交由自在旅业基于评估价684380元接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过错承担责任。综合双方过错大小,本院于2018年9月6日作出判决确定自在旅业应支付给*阴昊柏、舟山昊柏装饰装修部分残值及动产价值合计为3828258元。判决后,该案双方当事人均于2018年10月10日上诉,该案现处于二审审理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舟山昊柏财产的执行因该案判决未生效而暂无法进行。
本院采取了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消费行为。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的债权已受偿借款0元。被执行人已负担案件受理费0元、执行申请费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903执12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童憬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