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霖新材料有限公司

原告湖北天霖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802民初1287号
原告:湖北天霖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湖北天霖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湖北天霖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天霖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天霖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7元,减半收取1335.5元,由原告湖北天霖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