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04民初1454号
原告:湖北**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高新区?掇刀区麻城镇工业集中区楚岭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662299339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城市燕京大道光彩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MA49200DX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9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湖北荆门**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荆门**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荆门**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荆门**新材料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邹亚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