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04民初677号
原告:湖北**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麻城镇工业集中区楚岭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662299339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施市顺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街道办事处阳鹊坝村阳鹊坝组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9FHL47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湖北省建始县,公民身份号码42282219********。
被告:***,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公民身份号码42282219********。
原告湖北荆门**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恩施市顺畅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荆门**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荆门**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8元,减半收取1779元,由被告恩施市顺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