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万锦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万锦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家界方圆水电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22民初254号

原告:湖北***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经济开发区工业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397087107P。

法定代表人:夏祥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明华,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方圆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建材大市场二期F7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2MA4L7EYT3A。

法定代表人:王志毛。

被告:***,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圆水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方圆水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方圆水电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方圆水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杨克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