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22民初1132号
原告:湖北***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经济开发区工业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397087107P。
法定代表人:夏祥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明华,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市胜科建材批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涔南镇崔家岗村七组(印象庄园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3MA4LX090。
法定代表人:胡丽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市胜科建材批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被告于2021年11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市胜科建材批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市胜科建材批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市胜科建材批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9元,由原告湖北***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克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