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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某技有限公司、房县川发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22民初1133号
原告:湖北***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经济开发区工业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397087107P。
法定代表人:夏祥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明华,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房县川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房县红塔镇双溪村三组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5MA48JG375L。
法定代表人:王付川,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县川发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被告于2021年11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房县川发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房县川发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房县川发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北***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杨克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