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6民初1205号
原告:**聚,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泌阳县德美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官庄镇楼房村委岗**。
负责人:王占其,任主任。
被告:泌阳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人民路中段(中心岗楼南)路东。
负责人:***,任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聚诉被告泌阳县德美农机专业合作社、泌阳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原告**聚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泌阳县德美农机专业合作社、泌阳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聚对被告泌阳县德美农机专业合作社、泌阳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