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德美农机专业合作社

某某聚、泌阳县德美农机专业合作社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6民初1205号 原告:**聚,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泌阳县德美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官庄镇楼房村委岗**。 负责人:王占其,任主任。 被告:泌阳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人民路中段(中心岗楼南)路东。 负责人:***,任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聚诉被告泌阳县德美农机专业合作社、泌阳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原告**聚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泌阳县德美农机专业合作社、泌阳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聚对被告泌阳县德美农机专业合作社、泌阳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