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12民初31120号
原告:**,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海松,天津良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紫光泰和通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路路,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科技大厦)A座25层。
法定代表人:龙大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越,北京市翱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坤,北京市翱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紫光泰和通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公司)、被告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华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海松,紫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路路,清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越、赵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自2012年3月16日起,**不再担任紫光公司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2、紫光公司、清华公司立即办理紫光公司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手续;3、判令诉讼费由紫光公司、清华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2月28日,清华公司委派**担任紫光公司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2011年7月20日,紫光公司将**变更为紫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2012年3月16日,**与清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自**离职之后,清华公司应重新委派其他人员担任紫光公司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但其至今未履行相关的义务,导致紫光公司工商登记中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仍然为**。由于紫光公司已被北京市工商局纳入违法失信名录,导致**无法办理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手续,故**诉至法院。
紫光公司辩称,同意**的诉讼请求。但是向工商局沟通我们办理存在障碍,营业执照到期需要更换,更换需要全体股东出决议,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我公司有一个股东佛山市银飞电气有限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现在公司处于破产登记状态找不到合适的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现在破产进入尾声,可以等公司注销。
清华公司辩称:1、清华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在紫光公司所任职务,其职务只能由紫光公司董事会解除。2、清华公司就**职务未变更没有过错。2012年3月**离职时,紫光公司已停摆数年,清华公司作为大股东极力挽救公司,并不断充血未能起死回生,清华公司与各股东积极沟通,但小股东不同意清算,紫光公司的多名股东已离职或者失去联系,董事会无法召开,清华公司已尽大股东之责,没有过错。3、紫光公司现处于破产过程中,清华公司不能基于股东身份行使管理权。紫光公司已于2016年经通州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已指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相关工作已由管理人接管,清华公司虽是股东但未实际行使管理权。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的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的离职证明、清华控股推荐函及配合工商年检的函。紫光公司围绕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截图、公示章程、股东会决议、天眼查网页截图及民事裁定书。对于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1年2月28日,清华公司出具推荐函,载明:紫光公司:清华公司推荐**先生、杨俊先生、秦蓬先生、杨一新先生担任紫光公司董事,涂孙红女士不再担任紫光公司董事,同时推荐**先生担任紫光公司董事长候选人,推荐周艳华女士担任紫光公司监事,同时推荐周艳华担任紫光公司监事会主席候选人。清华公司加盖公章。2012年3月15日,清华公司出具离职证明,载明:员工**,身份证号×××,入职时间为2010年3月1日。**因个人原因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其申请,并于2012年3月16日解除劳动合同,已经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交至2012年3月。其与本公司无任何劳动关系,且与本公司无签订竞业禁止条款。特此证明。清华公司加盖公章。2012年6月25日,清华公司出具关于请**同志配合紫光公司工商年检工作的函,载明:鉴于**同志已于2012年3月15日自我公司离职,且向紫光公司董事会提出辞去董事长、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职务,我公司认可自**同志离职之日起,紫光公司与董事、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相关的责任均与**本人无关,并请**同志配合紫光公司工商年检工作。特此函告,顺颂商祺!该函加盖清华公司公章。
紫光公司提交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统网页截图,证明紫光公司的营业期限至2016年9月15日,若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重新更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紫光公司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若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紫光公司从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中移除。紫光公司章程第十条载明,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十)修改公司章程,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十五条,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5人,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为3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紫光公司2011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载明:紫光公司2011年第一次股东会会议于2011年3月7日以通讯形式召开。参会股东代表100%的出资额。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以下决议:同意涂孙红、林良满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同意由**、林毅、杨一新、杨俊、秦蓬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股东盖章处有清华公司、佛山市银飞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飞公司)、北京市京东机动车教练场驾驶学校(以下简称京东学校)及菅朝阳的签字。紫光公司第四届第五次董事会决议载明:紫光公司第四届第五次董事会会议于2011年3月7日以通讯形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5人,实参加会议董事5人,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通过如下决议:选举**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全体董事签字。2016年7月7日,我院作出(2016)京0112民破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清华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指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担任紫光公司的管理人。紫光公司破产清算案件案号为(2016)京0112民破13号,正在审理过程中。紫光公司认为银飞公司已经注销登记,**仅起诉紫光公司的一个股东清华公司,能否形成更换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股东会决议具有不确定性。
经查,紫光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3000万元,清华公司为大股东,出资比例占74.50%,认缴出资2235万元;菅朝阳,出资比例12.67%,认缴出资380万元;银飞公司,出资比例9.50%,认缴出资285万元;京东学校,出资比例3.33%,认缴出资10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本案中,**请求确认自2012年3月16日起不再担任紫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要求紫光公司、清华公司办理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手续,按照紫光公司章程第十六条规定,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5人,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五条规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为3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现**未提交证据证明紫光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进行重新选举以及董事会选举出新的董事长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综上,本院依法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文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斐洁
书 记 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