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紫光泰和通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3民终67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37年7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云,北京市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心月,北京市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紫光泰和通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胡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路路,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女,1980年12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树森,男,1949年12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紫光泰和通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王树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民初302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黎
审 判 员 何灵灵
审 判 员 陈 静
二○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张日广
书 记 员 屈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