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紫光泰和通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2民初17004号
原告:北京紫光泰和通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X号,注册号:XXXXXXXXXXXXX。
诉讼代表人:尹正友,该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路路,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坝县建设环保局,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北京紫光泰和通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坝县建设环保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紫光泰和通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紫光泰和通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紫光泰和通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张 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尹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