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成建筑公司

沧州美琪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成建筑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9民初3690号
原告:沧州美琪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法定代表人:宋建芬,职务:经理。
被告:北京华成建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
沧州美琪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成建筑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沧州美琪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美琪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9元,由沧州美琪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