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成建筑公司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3民终21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11月1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成建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周玉和,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邓小民,镇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成建筑公司、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21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完成了涉案工程的施工,工程已交付使用。***要求**等人支付工程款,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工程款具体数额予以认定。现***提出鉴定申请,并同意交纳鉴定费,在此情况下,上述案件基本事实具备进一步查明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218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 1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薛 妍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黄 蕾
法 官 助 理 李 越
书 记 员 卢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