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成建筑公司

***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03民终2121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111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成建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周玉和,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邓小民,镇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1119日出生。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成建筑公司、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21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完成了涉案工程的施工,工程已交付使用。***要求**等人支付工程款,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工程款具体数额予以认定。现***提出鉴定申请,并同意交纳鉴定费,在此情况下,上述案件基本事实具备进一步查明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218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 1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薛 妍

年三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黄 蕾
法 官 助 理   李 越
书  记  员   卢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