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成建筑公司

***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执监72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6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被执行人:北京双旺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甲4号A院平房3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0年2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延安市富县。
被执行人:北京华成建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与北京双旺兴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华成建筑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119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5)海执字第7078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予执行,故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提级执行。本院在审查此案过程中,申请人**安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提级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撤回提级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提级执行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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