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碧新能源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辽宁金碧新能源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沈北新区农业机械管理总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113执3319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金碧新能源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执行人:沈阳市沈北新区农业机械管理总站,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保险、债权、工商投资等方面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限高措施。经与申请人通报,告知申请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表示同意,未提出执行异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沈北新区(2016)辽0113民初1036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福来
审判员  郑慧良
审判员  谢 菲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