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122民初2140号
原告:辽宁金碧新能源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碧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盘山县胡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林春山,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育国,辽宁公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金碧新能源开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盘山县胡家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金碧新能源开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辽宁金碧新能源开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斌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