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碧新能源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金碧新能源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与盘山县胡家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122民初2142号
原告:辽宁金碧新能源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碧娜。
被告:盘山县胡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盘锦市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林春山,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育国,系辽宁公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金碧新能源开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盘山县胡家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辽宁金碧新能源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金碧新能源开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392.00元,减半收取计16196.00元,由辽宁金碧新能源开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苗长阔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臧海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