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22民初2046号
原告:盘山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工业街42号。
负责人:张洪波,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育国,辽宁公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能源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金卡路16号A804门。
法定代表人:张碧娜,董事长。
原告盘山县***人民政府与被告辽宁***能源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盘山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山县***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盘山县***人民政府负担。原告盘山县***人民政府在起诉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0元中的275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赵葱葱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艺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