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382民初178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唐卓英,湖南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车站北路。
法定代表人黄立伟。
被告湖南银泰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周银生。
委托代理人潘威,男。
第三人谭兵,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湖南银泰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谭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湖南银泰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已协商处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文光
人民陪审员 梁志军
人民陪审员 邓建成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刘文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