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执23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银泰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银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浩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纯燕,董事长。
被执行人:黎纯燕,女,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周俊蓉,女,199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银泰通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黎纯燕、周俊蓉、湖南浩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
立案当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4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3月17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工商、银行、车辆、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信息等情况,后又再次发起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周俊蓉名下长沙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2021年4月19日至2022年4月19日止,并扣划了银行存款7047元,已通知申请执行人前来领取。
2021年4月16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还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4月25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了上门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4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53866.07元,已执行到位7047元,尚46819.07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颖
审判员 邹智军
审判员 秦 海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向彦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