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956号之一
申请人:银泰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三段36号喜盈门商业广场24012室。
法定代表人:周银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丽,北京市鑫诺(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紫微,北京市鑫诺(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浩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木莲路187号天天向上家园6栋109室-2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申请人:***,女,199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银泰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浩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三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8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浩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红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