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927民初59号
原告广西梧锅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梧州市莲花山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德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覃振宗,广西梧锅锅炉安装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临沧南华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沧市双江县允景路811号。
法定代表人闭道灿,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梧锅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沧南华糖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梧锅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梧锅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以被告临沧南华糖业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其修理费为由而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梧锅锅炉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6.00元,由原告广西梧锅锅炉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许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