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锅锅炉安装有限公司

广西梧锅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与广西泰星电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1221执20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梧锅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莲花山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覃振宗,男。广西梧锅锅炉安装有限公司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西泰星电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车河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梧锅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泰星电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南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2016)桂1221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广西梧锅锅炉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安装款27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982.5元,申请执行费401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梧锅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立案案号:(2016)桂1221执207号。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广西泰星电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广西泰星电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土地、房产、机器设备等财产均已在银行设置有抵押,且因标的过大而暂时不宜处理。此外,被执行人正处于停产重组中,暂无收入来源,亦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供本案执行。据此,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桂1221执20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陆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