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锅锅炉安装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民政造纸毛毯厂、广西梧锅锅炉安装有限公司等与广西崇左华美纸业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1402执3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民政造纸毛毯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港口工业区岭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梁燕,该厂厂长。
申请执行人广西梧锅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莲花山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德雄,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索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北大路10号广西区机电设备南宁公司10-1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恒利万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县宁武璐28号。
法定代表人朱秀舞,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宁王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科园西九路9号A区(2号-1)。
法定代表人李志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宁顺安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四路9号和泰科技园综合楼500房。
法定代表人周善才,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信和造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聊城经济开发区黄河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英德市云超聚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九龙镇大陂村。
法定代表人黄云超,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黄青莲,女,壮族,1980年6月3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
被执行人广西崇左华美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城市工业园区糖果食品轻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宝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15)江民初字第171号民事调解书、(2015)江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2015)江民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2015)江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2015)江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2015)江民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763号民事判决、(2015)江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和崇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崇劳人仲裁字(2015)第21号”仲裁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崇左华美纸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崇左华美纸业有限公司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广西崇左华美纸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属于被执行人广西崇左华美纸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以下财产:①证号为“崇国用(2010)第003号”、坐落于崇左市轻工业园区方略制药厂西面、面积为38841.3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②证号为“崇国用(2010)第004号”、坐落于崇左市轻工业园区方略制药厂西面、面积为37358.3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③证号为“崇国用(2009)第00106号”、坐落于崇左市轻工业园区方略制药厂西面、面积为25497.7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④证号为“崇国用(2009)第00107号”、坐落于崇左市轻工业园区方略制药厂西面、面积为39739.6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⑤造纸机械设备一套(详见查封清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属于被执行人广西崇左华美纸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以下国有土地使用权:①证号为“崇国用(2010)第003号”、坐落于崇左市轻工业园区方略制药厂西面、面积为38841.3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②证号为“崇国用(2010)第004号”、坐落于崇左市轻工业园区方略制药厂西面、面积为37358.3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③证号为“崇国用(2009)第00106号”、坐落于崇左市轻工业园区方略制药厂西面、面积为25497.7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④证号为“崇国用(2009)第00107号”、坐落于崇左市轻工业园区方略制药厂西面、面积为39739.6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广西崇左华美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造纸机械设备一套(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被执行人广西崇左华美纸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西东亚纸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使用被查封财产;因被执行人广西东亚纸业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轮候查封的,本裁定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付敏
代理审判员  杜志华
代理审判员  黄新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陆薪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