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端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端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曙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21民初1536号

原告:青海端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xx号x号楼x单元xxx室。

法定代表人:赵发禄,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曙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朔北乡代同庄村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青海端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曙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青海端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端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以“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端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12元,减半收取计2106元,由原告青海端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白海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渊

书记员 陈 琴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