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781民初1238号
原告:**,男,生于1985年4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夕照寺街**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桂溪乡和平村村。
负责人:**。
第三人: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分公,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临江西路**号**栋**单元**层**2。
负责人:**。
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达州市分,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西外新区金龙大道大道。
负责人:***。
本院受理原告***被告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第三人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第三人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