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

***与**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3民初11474号 原告(被告):***,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原告):***,女,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住北京市顺义区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原告):**,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原告):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夕照寺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101133339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三被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与被告(原告)***、**、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工程局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被告(原告)***、**、电信工程局公司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被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以2022年9月8日当庭明确的诉讼请求为准):1.请求法院判令***、**支付***自2004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的最低工资标准差额48221.92元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48221.92元;2.请求法院判令***、**支付***20**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150321.64元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差额150321.64元;3.请求法院判令***、**支付***延时加班工资(夜班费)差额自2004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夜班费91300元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91300元;4.请求法院判***、**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自2004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工资15600元、经济补偿金、赔偿金15600元;5.请求法院判令***、**因顺劳劳务公司私自修改劳动合同支付***20**年12月工资3860元;6.请求法院判***、**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差额22466元;7.请求法院判令电信工程局公司对上述第1项至第6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8.请求法院判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1.***于2003年10月入职北京市顺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劳劳务公司),入职后于2004年1月1日与顺劳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司机。原告于2004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18日一直存在劳动关系,有劳动合同与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117-2号裁决书、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13民初9096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3269号为证。2021年度月均工资为6787.5元。2.顺劳劳务公司主动向***提出在2021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为证。协议书中提到顺劳劳务公司向***应补发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的补偿。补偿内容为顺劳劳务公司应支付***在此期间低于当时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和多项加班工资差额。3.顺劳劳务公司自2004年1月至2020年7月31日未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与均未足额缴纳***的养老保险,***本人通过投诉补交了***个人应承担的养老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相关支均出由***个人承担,有手机支付截屏和银行流水为证。4.顺劳劳务公司自2004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未足额支付***的***,加班时间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包括夜班、抢修,被告以100元/次支付***)。***的行车记录自2006年7月12日至2021年12月31日是连续的,该行车记录是被告要求所有司机记录的,记录内容包括每天出车去抢修的地点与下班时间。相关地点与时间由乘坐***车辆班组的班长决定。5.***自200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没有休过公休日,法定节假日被告安排轮休,有班长***和**作证,且两人在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判决时均已出庭作证,证明该行车记录是***真实的、实际的工作内容。6.***于2021年12月28日向顺义劳动稽查大队投诉,投诉顺劳劳务公司自2004年-2021年12月没有发放过工资明细、在2004年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没有执行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与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等事项。稽查大队在接到***举报后,安排公职人员进行核实,经核实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行车记录与被告提供的***考勤内容基本一致,有北京市人力资源的社会保障局告知书为证。由此也可证明***行车记录的真实性。7.2015年4月(***向被告多次索要工资明细,被告只提供一次)和2018年12月年至2021年度的工资条显示(2019年至2021年度工资条是被告在被***举报后所提供的)***在此基础上补交完养老保险与公积金后的实际所得工资达不到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使用的计算方法:***最低工资=应发工资-养老保险-公积金-***等各种福利一其他扣款,该计算方法符合《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所给定内容)因为自2020年7月31日前***每月所发的工资不够北京市最低工资。应按补发够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发工资做为计算***的基数。北京市最低工资+补交后当年每月扣的养老保险+当年每月补交的住房公积金。针对上述事项稽查大队就针对顺劳劳务公司在2004至2019年11月期间未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与未足额发放加班工资等事项建议***通过劳动争议或诉讼途径解决。8.***劳动合同第五条显示***在2013年12月31日前工资支付日期为次月月中,新合同第五条内容为自2014年1月1日起将工资支付时间变更为当月月底(未告知***,未经***同意且更改内容为手写,此处所盖公章与劳动合同尾页签订时所盖公章不一致),且银行流水显示***在2014年1月份只收到一个月的工资(无法判定该工资属于2013年12月还是2014年1月),银行流水显示***在相邻月份也均未收到过第二份应得工资,此后也均未补发,***一直认为当月所发工资为上月工资,所以解除劳动合同时***并未收到2021年12月应得工资。9.顺劳劳务公司与***是解除劳动合同,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后,***又获得了两年(最后两年)的工资差额,顺劳劳务公司应该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10.***于2022年4月1日,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顺义仲裁委)申请仲裁,顺义仲裁委2022年6月9日向***发送了京顺劳人仲字[2022]第371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1)北京市顺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一万四千八百七十五元;2)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二〇一九年一月至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一千九百七十七元二角,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三百三十一元;3)北京市顺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和第二项裁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驳回***其他仲裁请求。***认为顺义仲裁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22]第3712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决事项明显不当,综上所述为维护***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原告)***、**及电信工程局公司共同辩称,***当庭变更其第五项诉讼请求没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不应该受理;***与顺劳劳务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且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双方是认可补偿金的金额及标准,就原合同的签订和解除劳动关系不得再有争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该尊重。***要求的第六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该支持。2022年1月28日,顺劳劳务公司与***再次就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的***和最低工资差额达成一致,并且实际履行了,因此双方在2019年之后的***和最低工资差额不再有差额,***的第一项至第四项诉讼请求不应该得到支持。2019年12月以前公司并未保存相关的考勤和工资支付记录,该项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劳动者也没有证据证明差额的存在。 被告(原告)***、**及电信工程局公司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不予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14875元;2.请求法院判令不予支付***20**年1月至2019年11月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1977.2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31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顺义仲裁委于2022年6月9日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22]第3712号裁决书并于2022年6月10日送达顺劳劳务公司及电信工程局公司。顺劳劳务公司及电信工程局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特提出起诉。顺劳劳务公司及电信工程局公司因疫情政策错记开庭时间导致未能按时参与仲裁庭审,但仲裁庭错误认定了事实并作出了错误的裁定。首先,双方于2021年12月30日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签署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12月31日解除,且顺劳劳务公司在***认可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向***支付解除补偿金114500元,同时约定双方均不得就此再次向对方要求任何费用、赔偿或补偿,双方就此再无其他争议。2021年12月31日,顺劳劳务公司向***出具解除证明书,解除原因为协商一致。仲裁庭错误认定双方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其次,***要求支付2019年1月至11月期间的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已经经过诉讼时效,应当予以驳回。介于此,望一审法院依法裁判。 原告(被告)***辩称,不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也起诉了,以***起诉状中陈述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为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顺劳劳务公司于2006年2月8日注册成立,于2022年12月21日经简易注销程序被注销;注销前,顺劳劳务公司股东为***(持股比例92.5%)、**(持股比例7.5%)。 2008年1月1日,甲方顺劳劳务公司与乙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乙方同意甲方劳务派遣到北京斯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工作,用人单位每月第15工作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月工资为用工单位确定数额。之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劳动合同续订书,双方劳动关系一直续签至2013年12月31日止。 2013年12月1日,甲方顺劳劳务公司与乙方***再次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乙方同意甲方劳务派遣到电信工程局公司郊区工程处工作,甲方每月第30工作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当月工资,月工资为用工单位确定数额。之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劳动合同续订书,双方劳动关系一直续签至2019年12月31日止。 2020年12月28日,***曾将顺劳劳务公司、电信工程局公司申诉至顺义仲裁委,要求:1.确认200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28日与顺劳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顺劳劳务公司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28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3619元;4.支付200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28日未休年假工资69975元;5.顺劳劳务公司与电信工程局公司承担连带赔偿。2021年3月2日,顺义仲裁委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1171-1号、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1171-2号裁决书。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1171-1号裁决书裁决:1.电信工程局公司支付***20**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108元;2.驳回***其他仲裁请求。前述裁决对顺劳劳务公司和电信工程局公司为终局裁决。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1171-2号裁决书裁决:***自200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28日与顺劳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顺劳劳务公司及电信工程局公司均认可仲裁裁决结果,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不服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1171-1号仲裁裁决,起诉至本院,案号为(2021)京0113民初9096号。2021年6月28日,本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1.顺劳劳务公司与***自200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2.顺劳劳务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7770元,电信工程局公司负有连带责任;3.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不服(2021)京0113民初9096号民事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1)京03民终13269号。2021年11月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12月30日,甲方顺劳劳务公司与乙方***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一、合同解除,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自2021年12月31日解除。二、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三、乙方离职交接手续完成后,若涉及到第三方利益的移交遗漏,虽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乙方也需协助甲方解决,否则乙方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四、甲方在乙方办理完以上的离职交接手续后,确认应当向乙方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人民币114500.00元(大写:拾壹万肆仟伍佰元整),乙方同意并认可上述经济补偿金额及标准。五、甲方于2022年1月10日前支付乙方上述款项,由甲方直接支付至乙方北京农商银行账户内。六、乙方在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关系后,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离职后不得泄露甲方商业秘密,亦不得做出有损甲方名誉或利益的行为,否则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七、双方在此确认:在签订本协议时双方对于《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均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和了解,乙方已经充分知晓自己的各项权利义务,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均已经知道并让渡了各项权利,在信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达成上述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在签订本协议后再次因为原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向对方要求任何费用、赔偿或补偿,双方以后再无其他争议。八、违约责任,因乙方事后就解除补偿金事宜要求甲方承担权利而导致投诉或乙方申请仲裁、诉讼或者强制执行的,应当退还甲方本协议第四条所确认的各项费用并承担甲方的下列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费、通讯费、误工费、公证费、律师费),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其他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十、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的合意,不存在任何强制性…… 2022年1月28日,顺劳劳务公司与***签署《协议书》,载明:1.双方就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的***和最低工资标准达成一致意见,由顺劳劳务公司一次性给付***255**元(贰万伍仟伍佰元整)。2.双方就此事再无其他争议。3.由顺劳劳务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前付清。 2022年3月10日,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京顺人社劳监告字[2022]08号告知书,载明:***:20**年12月28日,本行政机关接到你投诉顺劳劳务公司于顺义区南彩镇电信局工作期间未发放工资条、未执行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一事。2022年2月28日,你本人主张北京市顺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支付2004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期间的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及赔偿金96443.82元;未支付2004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及赔偿金51443.28元;未支付用人单位变更合同后的工资3860元。我行政机关就你投诉事项予以并案处理。经立案调查查明:你投诉单位名称为顺劳劳务公司,顺劳劳务公司2006年4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招用你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将你派遣至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我行政机关要求顺劳劳务公司提供2004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上述相关工资明细、考勤记录等相关材料。因顺劳劳务公司表示保存劳动用工相关材料时限为2年,故顺劳劳务公司只能提供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工资明细和考勤记录等相关材料,并认可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存在未向你本人出示工资明细、未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和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等事项。2022年1月26日,你本人已领取顺劳劳务公司出具的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工资条(即工资明细),有你本人确认签字的《收条》为证。2022年1月28日,你双方就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未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和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等事宜协商达成一致签订相应《协议书》,并由顺劳劳务公司一次性支付你本人25500元,有《北京农商银行客户回单》为证。你本人对上述内容表示认可。至此,你与顺劳劳务公司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未发放工资条、未执行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不存在任何争议。据此,就你2021年12月28日反映事项,我行政机关依据《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可以撤销立案的情形第(二)项的规定“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予以撤销立案处理。2022年3月3日,顺劳劳务公司表示不认可2004年1月至2006年3月期间与你存在劳动关系;顺劳劳务公司对你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内容不予认可,并表示期间未存在拖欠你本人工资的行为;顺劳劳务公司无法提供2006年3月至2019年11月期间的相关考勤,你本人亦无法提供双方有效考勤证据,故就你反映的2004年至2019年11月期间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加班工资差额事项无法进行核对。故本行政机关告知你本人你于2月28日主张事项与顺劳劳务公司存在争议,应该通过劳动争议或诉讼途径办理。依据《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可以撤销立案的情形第(六)项的规定“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予以撤销立案处理。如不认可本告知书,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义区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顺义区人民法院起诉。特此告知。 2022年4月1日,***再次向顺义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顺劳劳务公司支付自2004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的最低工资标准差额48221.92元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48221.92元;2.顺劳劳务公司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150321.64元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差额150321.64元;3.顺劳劳务公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夜班费)差额自2004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夜班费91300元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91300元;4.顺劳劳务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自2004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工资15600元、经济补偿金、赔偿金15600元;5.顺劳劳务公司支付因被申请人修改劳动合同差的一个月工资3860元;6.顺劳劳务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差额22466元;7.要求电信工程局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2年6月9日,顺义仲裁委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22]第3712号裁决书,裁决:1.顺劳劳务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14875元;2.电信工程局公司支付***20**年1月至2019年11月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1977.2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31元;3.顺劳劳务公司、电信工程局公司对第一项和第二项裁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驳回***其他仲裁请求。***及顺劳劳务公司、电信工程局公司均不服上述裁决书的内容持诉称理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形成本案诉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顺劳劳务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被注销,本院依职权追加股东***、**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 关于加班情况及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差额。***提交2015年1月-4月以及2018年12月-2021年12月工资表、2016年10月至2019年12月考勤表、银行流水明细、8本行车记录和自行统计的加班天数、夜班次数一览表、***所作书面证明等证据,欲证明顺劳劳务公司、电信工程局公司未足额支付***、未执行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事实。顺劳劳务公司、电信工程局公司质证称,2015年1月至2015年4月期间的工资表真实性不认可;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的工资表由法院核实,如果公司在之前案件提交的,公司认可,但是如果不一致,公司不认可;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工资表的真实性认可,但是如果有工资差额也已经解决完毕了;2016年10月至2018年12月考勤表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的考勤表由法院核实,如果是公司在之前案件提交的,公司认可,但是如果不一致,公司不认可;对于银行流水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可以看出***主张的工资差额不存在,不存在少发一个月工资的情况,在2004年2月5日发的2004年1月的工资,以此类推,当月月底左右发放当月的工资,所以不存在少发的情况;对于8本行车记录和自行统计的加班天数、夜班次数一览表、***所作证明真实性均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关于2021年12月工资。***称,顺劳劳务公司未经过其同意擅自变更工资发放时间,银行流水显示***在2014年1月份只收到一个月的工资,银行流水显示***在相邻月份也均未收到过第二份应得工资,此后也均未补发,***一直认为当月所发工资为上月工资,所以解除劳动合同时***并未收到2021年12月应得工资。其中,***提交的2021年12月工资表显示,***应发工资5413.36元,实发工资4220.36元;银行交易明细显示,顺劳劳务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发放工资4220.56元。顺劳劳务公司称,其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发放工资4220.56元,系2021年12月工资,不存在少发一个月工资的情况。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差额。***称,其与顺劳劳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顺劳劳务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后,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后,***又获得了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工资差额,顺劳劳务公司应该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顺劳劳务公司称,双方签署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认可的补偿金金额及标准,就原合同的签订和解除劳动关系不得再有争议,故不同意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 本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 关于***主张的2004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最低工资差额以及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2004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夜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以及相关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请求。顺劳劳务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8日,对于***主张的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2月7日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夜班费)、双休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以及最低工资标准差额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关于***和最低工资标准已与顺劳劳务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即由顺劳劳务公司一次性给付***255**元、双方就此事再无其他争议,顺劳劳务公司已经实际支付了***255**元,故***再次要求顺劳劳务公司支付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延时加班工资(夜班费)、双休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以及最低工资标准差额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于2022年4月1日提起仲裁申请,故关于2006年2月8日至2019年11月期间的工资支付情况、出勤情况已经超过了顺劳劳务公司的举证范围,应由***自行举证。***提交的2019年1月至2019年11月考勤表以及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工资表在另案中已经过仲裁、诉讼阶段的质证,顺劳劳务公司认可上述期间的考勤表及工资表,本院亦不持异议。经本院核算,顺劳劳务公司应支付***20**年1月至2019年11月双休日加班工资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1475.85元、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差额104.38元。***提交的其他期间的工资条、考勤表以及行车记录等并未有顺劳劳务公司以及电信工程局公司的确认信息,故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加班情况,故***要求支付2006年2月8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夜班费)、双休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以及最低工资标准差额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此外,***要求支付各项加班工资差额以及最低工资差额的相关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的2021年12月工资。***主张因变更工资发放时间导致其2021年12月工资3860元未发放,其提交的***与顺劳劳务公司2013年12月1日签署的劳动合同书明确约定“每月第30工作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当月工资”,顺劳劳务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发放工资4220.56元,发放数额与***提交的2021年12月工资表数额一致,且于2022年1月29日向***发放了2021年12月***、值班费等,故根据***提交的银行流水及工资条并结合劳动合同的约定,顺劳劳务公司称2021年12月的工资已于2021年12月30日发放,本院予以采信,***再次要求支付2021年12月工资,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在***与顺劳劳务公司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实际领取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后,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又获得了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工资差额25500元,相当于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有所增加,且属于双方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后新发生的事实引发的,经本院核算,《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数额与法律规定的数额确有差额,故***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差额,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本院依法核算。***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差额的相关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电信工程局公司是否应对***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差额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电信工程局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依法核算劳动者加班工资、月平均工资等,现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存在差额,***要求电信工程局公司对***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差额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此外,因顺劳劳务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简易注销程序注销,故应由顺劳劳务公司承担的责任,依法应由其公司股东***、**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被告)***20**年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1475.85元,被告(原告)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被告(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被告)***20**年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差额104.38元,被告(原告)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被告(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差额14083.02元,被告(原告)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原告)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被告)***负担5元(已交纳),由被告(原告)北京市顺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及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5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冰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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