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惠民腾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惠民腾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丰民初字第04978号
原告***,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
被告北京惠民腾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王平镇色树坟新村44号。
法定代表人任化民,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惠民腾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