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8民初31号
原告:北京极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陈昉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营,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惠民腾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极顺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惠民腾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本院向原告北京极顺建筑有限公司送达缴费通知书后,原告北京极顺建筑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极顺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