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惠民腾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北京极顺建筑有限公司与北京惠民腾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8民初31号 原告:北京极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陈昉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营,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惠民腾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极顺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惠民腾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本院向原告北京极顺建筑有限公司送达缴费通知书后,原告北京极顺建筑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极顺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