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执异350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国商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支路****。
法定代表人:张从义,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国本(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第****iv>
法定代表人:张宇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国本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宇平,执行董事。
在本院执行(2020)沪0110执1180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国商投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国本(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国本控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撤销终结执行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中,异议人***以案件已恢复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李凌云
审 判 员 付 葵
审 判 员 刘智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宇桐
书 记 员 张宇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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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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