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兆华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东兆长泰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钟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民辖终786号
上诉人东兆长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兆长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钟寺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大钟寺支行)、原审被告东兆华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秦元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142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妮独任审理了本案。
东兆长泰公司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东兆长泰公司住所地及经营场所均为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院1号楼110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借款合同》第7条明确约定“本合同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北京银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同时,《借款合同》中所列明的借款合同条件表中载明北京银行大钟寺支行下称“北京银行”,由此,管辖条款中的北京银行应为北京银行大钟寺支行的指代,该行住所地位于海淀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东兆长泰公司上诉认为应适用一般管辖原则由其住所地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因《借款合同》中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应予以优先适用,故对东兆长泰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东兆长泰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李 妮
法 官 助 理   任可娜 书  记  员   李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