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65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德勒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东大街东外流江桥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322683705R。
法定代表人:易焕琪。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莺琪,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岭社区深南大道8000号建安山海中心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76274035。
法定代表人:黄海。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德勒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萍乡仲裁委员会(2019)萍仲调字第8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11月24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执行款账户汇付人民币64490元。同年12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确认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4490元,称愿意承担该案执行费,并申请本院依法结案。同月3日,本院从案款中扣划执行费人民币868元后,将案款人民币63622元汇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收款账户。
本院认为,萍乡仲裁委员会(2019)萍仲调字第86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应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68元已从案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萍乡仲裁委员会(2019)萍仲调字第86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振宇
审判员 蔡焕娣
审判员 林 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麦权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