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业永华体育设施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鑫业永华体育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与中网名人网球俱乐部(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5民初86483号
原告北京鑫业永华体育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黄良路口甲一号。
法定代表人宋连斌。
委托代理人崔全来,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网名人网球俱乐部(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鑫业永华体育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业永华公司)与被告中网名人网球俱乐部(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网名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阮健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胡俊海、杨林屏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业永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全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网名人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鑫业永华公司起诉称:2010年12月28日,鑫业永华公司与中网名人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合同》,约定:鑫业永华公司承诺免费为中网名人公司提供4片标准网球场地(友谊宾馆2片、富成花园2片)的丙烯酸硬地面层翻新产品供应和铺设施工服务,中网名人公司承诺在三年合同期限内保证为鑫业永华公司提供不少于50片标准网球场的施工,如三年内没有达到约定的50片网球场,鑫业永华公司则将前期赠送的4片标准网球场调整为赠送2片,其余2片按照单价50元/平方米收取施工费,中网名人公司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施工费用。《采购框架合同》签订后,鑫业永华公司依约完成4片标准网球场的施工,两个工程的施工款均是138000元,共计276000元。中网名人公司委托鑫业永华公司收取友谊宾馆2片网球场工程款,在扣除5%税金后将剩余工程款支付给中网名人公司,富成花园的2片网球场工程款由中网名人公司与富成花园直接结算收取。在《采购框架合同》三年期限内,除鑫业永华公司施工完毕的4片标准网球场外,中网名人公司没有提供任何网球场的施工工程,已经构成根本违约。鑫业永华公司多次要求中网名人公司返还工程款,但中网名人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现鑫业永华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中网名人公司返还友谊宾馆、富成花园的4片网球施工工程款26944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中网名人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31日,中网名人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鑫业永华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合同》,约定:甲方为满足网球场地铺设需求,需要采购网球场丙烯酸硬地面层翻新产品,乙方有能力提供以上产品并提供场地铺设施工。为促进双方合作之展开,乙方承诺免费为甲方提供4片标准网球场地(友谊宾馆2片、富成花园2片,或以实际发生的为准)的丙烯酸硬地面层翻新产品供应和铺设施工服务。甲方承诺在三年(即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内保证为乙方提供不少于50片标准网球场的铺设施工。单价为人民币50元/平米的产品及服务,产品质量与中网公开赛场地质量相同(注:丙烯酸硬地面层翻新)。如三年内未达到约定50片网球场,乙方则将前期赠送的4片标准网球场调整为赠送2片,其余2片按照单价人民币50元/平米收取施工费用,甲方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乙方施工费用。甲方采购的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付款方式以及场地铺设施工的具体要求等,以甲乙双方针对具体项目另行签署的《采购合同》或《施工合同》为准。乙方应对其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质量负责,附质检报告单和/或质量保证书,每个具体项目的质量保证期自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乙方对其产品保修期为5年,保修期内维修仅收取成本费。本合同有效期为3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
2011年3月10日,北京友谊宾馆作为甲方(发包方)与乙方(承包方)鑫业永华公司签订《友谊宾馆康体部室内网球场场地翻新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友谊宾馆康体中心室内网球场场地翻新工程,工程地点为友谊宾馆康体中心。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开工日期2011年3月16日,竣工日期2011年3月25日,场地翻新:丙烯酸面层翻新单平米:90元,工程面积1534㎡(按实际面积结算),总价人民币138000元。
2011年3月16日,中网名人公司作为甲方与鑫业永华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基于双方2010年12月31日签订的《采购框架合同》,经双方进一步约定,就北京友谊宾馆康体部室内网球场翻新工程达成如下约定,场地面积为1534平方米(按实测尺寸计算),施工单价人民币90元/平方米,工程总价138000元,该工程施工合同由甲方委托乙方与北京友谊宾馆康体部签订,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甲方委托乙方托收工程款。乙方收到工程款(扣除总款的5%税金)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款剩余部分转给甲方。《采购框架合同》的其他条款将由甲乙双方共同履行。
北京友谊宾馆与鑫业永华公司签订《北京友谊宾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载明:工程名称为康体中心室内网球场场地翻新工程,发包人北京友谊宾馆,承包人鑫业永华公司,交付竣工工程日期2011年3月24日,保修期间2011年3月24日至2012年3月23日,工程保修金6900元。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装修工程为2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保修1年。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支付保修款。
2011年3月29日,北京友谊宾馆向鑫业永华公司支付41400元。2011年5月10日,北京友谊宾馆向鑫业永华公司支付89700元。2011年6月1日,鑫业永华公司向中网名人公司支付124545元。
诉讼中,鑫业永华公司提交《富成花园室外网球场场地翻新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发包方)为中网名人公司,乙方(承包方)为鑫业永华公司,工程名称为富成花园室外室内网球场场地翻新工程,工程总面积1534平方米,总价人民币138000元。甲方落款处中网名人公司未加盖公章。鑫业永华公司称富成花园工程是中网名人公司直接与富成花园结算的,中网名人公司未在该合同上加盖公章。
鑫业永华公司称中网名人公司未在三年内提供不少于50片标准网球场的铺设施工,其主张的工程款269445元包括友谊宾馆的工程款131445元,富成花园的工程款13.8万元。其中友谊宾馆的工程款131445元为124545元+6900元质保金,鑫业永华公司认为友谊宾馆工程的质保金应为友谊宾馆直接支付给中网名人公司。
鑫业永华公司称,如按照《采购框架合同》的约定,中网名人公司在三年未达到约定50片网球场仅赠送2片网球场的话,其选择友谊宾馆的2片网球场收费,富成花园的2片网球场赠送。
以上事实,有《采购框架合同》、《友谊宾馆康体部室内网球场场地翻新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北京友谊宾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付款凭证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鑫业永华公司与中网名人公司签订的《采购框架合同》系双方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中网名人公司未依照《采购框架合同》约定在三年内为鑫业永华公司提供不少于50片标准网球场的施工,鑫业永华公司有权依约将前期赠送的4片标准网球场调整为赠送2片。现鑫业永华公司选择主张赠送富成花园的2片网球场,故友谊宾馆的2片网球场应支付施工费。因中网名人公司委托鑫业永华公司收取友谊宾馆工程的工程款,鑫业永华公司应在质保期届满后及时主张权利,且鑫业永华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北京友谊宾馆已实际向中网名人公司支付6900元质保金,故应在中网名人公司向鑫业永华公司支付的款项中扣除该笔质保金。中网名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网名人网球俱乐部(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鑫业永华体育设施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十二万四千五百四十五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鑫业永华体育设施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三百四十二元,由原告北京鑫业永华体育设施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千五百五十一元(已交纳),由被告中网名人网球俱乐部(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七百九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中网名人网球俱乐部(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北京鑫业永华体育设施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阮 健
人民陪审员  胡俊海
人民陪审员  杨林屏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