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业永华体育设施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鑫业永华体育设施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执761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鑫业永华体育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国门商务区国翼中心5号楼10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355976108。
法定代表人:温倩,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沈田丰,北京金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好动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55号楼二层2113-2114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35552755H。
法定代表人:何华立,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鑫业永华体育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好动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10905号民事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0 000元及利息。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的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10905号民事调解协议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 峰
审  判  员   张海涛
审  判  员   焦海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韩 书
书  记  员   于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