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业永华体育设施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鑫业永华体育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润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78396号
原告:北京鑫业永华体育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国门商务区国翼中心5号1005。
法定代表人:温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田丰,北京金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润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一村西里4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振团
原告北京鑫业永华体育设施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润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鑫业永华体育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鑫业永华体育设施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鑫业永华体育设施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
审判员 孙 琪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