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02执71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鑫业永华体育设施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鑫业永华体育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22)吉0102民初4080号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84,330.8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曲 刚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