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226执73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大山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十八里铺镇花园村周柴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32809488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巨合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谷路396号凤凰国际B座1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TYTBD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安徽大山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其与安徽巨合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6民初1000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安徽巨合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巨合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53425.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