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铭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长沙铭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新中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省中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304执保543号

申请人: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长沙市雨湖区万家丽中路三段157号唐湘国际电器城6栋二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易翔。

委托代理人:范才铁,湖南首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新中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政府办公楼四楼402房。

法定代表人:王海轩。

被申请人:湖南省中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政府办公楼四楼402房。

法定代表人:王海轩。

申请人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新中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省中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新中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省中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1519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031104046020200002261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新中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省中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1519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艳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李 慧

代理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