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304执保543号
申请人: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长沙市雨湖区万家丽中路三段157号唐湘国际电器城6栋二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易翔。
委托代理人:范才铁,湖南首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新中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政府办公楼四楼402房。
法定代表人:王海轩。
被申请人:湖南省中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政府办公楼四楼402房。
法定代表人:王海轩。
申请人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新中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省中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新中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省中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1519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031104046020200002261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新中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省中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1519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艳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李 慧
代理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