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铭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铭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新中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304民初3646号之二
原告: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三段157号唐湘国际电器城6栋二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易翔,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才铁,湖南首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桂红,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新中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政府办公楼四楼402房(岳塘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张旸,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南省中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政府办公楼四楼402房(岳塘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张旸,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再清,男,199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系两被告公司员工,住湖南省。
原告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新中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省中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中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中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郭   落
人民陪审员 李 文 剑
人民陪审员 李 厚 坤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 助理 曹   兴
书 记 员 曹兴(兼)